《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获省政府常

发布时间:2024-04-13 00:08:35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11日,河北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顺应了河北省邮政业安保工作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着力保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将对河北省邮政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货运
 
《规定》明确了全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职责,要求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与邮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指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寄递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草案还规定,各寄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并对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对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情况的处置提出了要求。
 
《规定》还完善了邮政业应急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各寄递企业按国家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邮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国家安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人员进行处理。